龍崎歐欣掩埋場案(南鐵地下化案)的環差(2010年)涉嫌違法 20180327

龍崎歐欣掩埋場案(南鐵地下化案)的環差(2010年)涉嫌違法 20180327


                    
2010年,環保署通過台南二個大案(龍崎歐欣掩埋場案及南鐵地下化東移案)的環差,引爆抗爭至今,我則是三年前開始關心這二個案子。

目前發現二案2010年環差涉嫌違法問題:

一、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 「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 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事實上:   
龍崎歐欣掩埋場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工業局";而南鐵地下化東移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交通部"二份報告定稿本都沒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沒有開發許可,環保署為何受理? 是否圖利?

二、根據依環署綜字第1010107735號函說明一: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之立法旨意為開發行為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開發單位未必立刻實施開發行為,為避免開發單位真正實施開發行為時,環境已因時空變化而與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時同,無法發揮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功能,因此規定開發單位超過一定時間始實施開發行為,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審,將環境差異及可能造成之影響再加以考量。


事實上: 
(一)、假如沒有開發許可,通過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開發單位也不能立即動工,2010年通過的環境現況差異,根本也不是"現況",以龍崎歐欣案為例,連2003年通過的環評,都沒做水土保持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業局"也不可能核發"開發許可",否則就違反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二)、南鐵地下化,交通部也沒核發開發許可,環保署涉嫌違法受理"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導致南鐵地下化東移,才引發大規模抗爭至今。


三、追根究底,二案2010年環差有很嚴重瑕疵,涉及環保署、交通部、經濟部、前台南市政府、前台南縣政府等公部門,於沒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許可下,很快速地通過二案環差,包括經濟部工業局及交通部,於環差會議上都不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沒有核發同意許可,不吭聲,而環保署也不追究,前台南縣市政府也不追究,這些公部門都有嚴重瀆職圖利嫌疑。

 四、至於106年南鐵地下化破土,算動工?環保署解釋: 依照環署綜字第0950082441號函:認定實際開發行為: "應依事實進行認定"。

五、開發單位為了便宜行事,以"環差"形式縮小規模,殊不知原案或變更案爭議大,環保署應該嚴格把關,在違反環評法16-1沒有開發許可下,環保署至少應退件,並要求另案重做環評!


20180326媒體報導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3-26/118726
新頭殼: 龍崎掩埋場爭議又起 環團:官方圖利廠商!

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76791
自由: 質疑龍崎掩埋場無水保計畫 環團:環差無效、應撤銷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376791
自由(更新)

https://news.cts.com.tw/taiwannews/society/201803/201803261918662.html#.Wrj8L5e-nIU
華視: 龍崎掩埋場無水保計畫? 環團要求撤銷開發







 

 

保護水源區,反對全國國土計畫不當訂定! 天佑台灣!


保護水源區,反對全國國土計畫不當訂定! 20180309


我為了大家都應喝好水,反對水源區或鄰近水源區不得設置廢棄物掩埋場,從2004年12月20日至今從不懈怠!2013年國民黨執政,農委會水保局要修水保法,廢掉特定水保區,內政部公告全國區域計畫,放寬水庫集水區的開發! 2018年3月,民進黨執政,賴清德接閣揆,更狠,一舉將要廢掉特定水保區、水庫集水區及自來水保護區於低海拔山坡地的開發保護法規,所有低海拔的水源區山坡地將可由地方主管、中央主管機關的結合,好好開發了!

                                           曾文水庫旁不當開發

由於中、南部水庫或攔河堰的飲用水質皆不佳,深恐不當放寬全國國土計畫於水源區的管制,未來水庫攔河堰的淤積、優養化將更嚴重,或加速死亡!

反對賴清德接掌的行政院要斷送人民喝乾淨飲用水的基本權利!

天佑台灣!


107.3.9 陳椒華開會意見

一、程序問題: 農曆年後,107.2月,107.3月版全國國土計畫草案資料,有關水庫集水區、自來水保護區、特定水保區、國保一、國保二等劃設有許多改變,內政部應該重開公聽會。

二、有關水庫集水區的國有地租售及台糖土地租售,內政部(及農委會、經濟部)應實施政策環評。反對水庫集水區的國有地租售及台糖土地租售。

三、攔河堰的飲用水水質很差,如果再把低海拔山坡地改為農業區,水質會更差、水庫會優養化,我看烏山頭水庫水源區十多年了,去了數百次,水庫淤積優養化越來越嚴重! 低海拔水源區再進行農業開發,施肥、農業、除草劑、民宿、廢水汙染沖入水庫攔河堰,水庫及攔河堰的飲用水水質水質越來越糟,這是現況,所以不能再於自來水保護區增加農業及休憩?

四、針對提供民生飲用水的水庫及攔河堰的水質日益變差(附表一),水庫集水區的高屏攔河堰、鯉魚潭水庫、集集攔河堰及湖山水庫桶頭堰等之原水水質最差,已公告水庫集水區的翡翠水庫、青潭堰水質為最佳,至於鳶山堰、烏山頭水庫則為中等。資料顯示水庫攔河堰水質已拉警報,為何全國國土計畫還在鬆綁水源區土地利用? 要求「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應納入「國土保育區」,反對「山坡地」改為「農業區」。

五、如果要修訂自來水保護區的土地為農業區,增加農業面積,依照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3條第1項第4款,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者: 土地使用政策,應實施政策環評。因此,自來水保護區的土地應維持「國土保育區「國土保育區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能源政策」,應實施政策環評,全國國土計畫訂定,於提供飲用水的水庫、濕地、農地等設置光電板,恐影響飲用水水質者,理應實施政策環評

 
「監督全國國土計劃」聯盟 記者會通知 (修正通知)          2018/03/8                       

拒絕「保育退步」的「全國國土計畫」
搶救藻礁、水源區
反對水源區山坡地改為農業發展區()
將使水庫日月潭化開發、死亡、優養化、水質惡化


出席/關心團體代表: 「監督全國國土計劃聯盟」、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陳椒華學術召集人、桃園在地聯盟 潘忠政理事長、桃園反國一甲興建自救會陳志銘會長、蔡志宏醫師 前彰化縣醫療界聯盟、台灣環境輻射走調團林瑞珠理事長、高雄健康空氣行動聯盟黃義英理事長、彰化綠色資源人文保育協會 黃秋鳳理事、綠色消費者基金會 方儉董事長機場捷運A7站區自救會、台灣環保聯盟、台灣生態學會、草山生態文史聯盟、要健康婆婆媽媽團/高雄團、南部反空污大聯盟桃園護樹行動聯盟….(繼續邀請)


  【新聞稿】
天內政部召開全國國土計畫訂定會議--與環團溝通會議,由於內政部公布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後,已舉辦多場公聽會,但在今年農曆年後,內政部卻提出水庫集水區認定大翻轉改變,包括水庫集水區、特定水保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的保護認定都降級,這是水資源的大浩劫,請政府三思,勿草率修訂。今天環團訴求包括:

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應納入「國土保育區」,反對「山坡地」改為「農業區」;
二、保護藻礁,反對在桃園藻礁上興建天然氣接收站及煉油廠;;
三、反對高雄洲際港口繼續填海造陸171.66公頃成為石化儲槽、旗津流失;四、反對水庫集水區國有地租售;
五、反對台糖農地不當出售
六、反對飲用水水庫水面放置光電板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學術召集人陳椒華表示,水資源安全屬國家安全,提供民生用水的水庫、離槽水庫或是攔河堰都應善加保護,由環保署與水利署的水庫水質分析資料(表一、二)沒有公告水庫集水區的高屏攔河堰、鯉魚潭水庫、集集攔河堰及湖山水庫桶頭堰等之原水水質最差,已公告水庫集水區的翡翠水庫、青潭堰水質為最佳,至於鳶山堰、烏山頭水庫則為中等。資料顯示水庫攔河堰水質已拉警報,為何全國國土計畫還在鬆綁水源區土地利用? 要求「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應納入「國土保育區」,反對「山坡地」改為「農業區」。

陳椒華又表示,假如許多提供民生飲用水的水庫或攔河堰的水質已變差惡化,如烏山頭水庫淤積近50%,那為何政府單位(農委會、水利署、內政部等)及全國國土計畫審議委員(含民間團體代表)可以草率將這些水源區山坡地歸納為農業發展區三,難道不考慮農業休閒開發行為,將使廢汙水流入水庫造成水庫優養化及淤積主因,土地利用政策,不得不慎呀!至於草率修訂國土計畫誰獲利? 當前最明顯是大財團於水源區的開發大大解禁,加上水源區國有地租售與行政裁量,因此,如統一夢世界、佛光山、義大世界等於水源區的大型開發都將解套或合法化了,更可慢慢複製倍增,請政府及審議委員務必負責把關。

環團比對計畫書疑點多 促撤銷龍崎掩埋場 20180307

 環團比對計畫書疑點多 促撤銷龍崎掩埋場


http://news.ltn.com.tw/news/Tainan/breakingnews/2357957

2018-03-07 11:05
〔記者蔡文居/台南報導〕台南龍崎世界級的白堊泥岩地形,計畫設置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迄今爭議不休。環團連日來比對環評及水保計畫書,發現該案有多項離譜缺失的新事證,包括總掩埋量不吻合,環評沒有邊坡穩定分析資料,時間順序不對,環差顯有偽造之嫌,而且水保計畫也沒有審查會議紀錄、審查意見及技師簽名等缺失,懷疑根本沒審查,要求撤銷掩埋場。
  • 水保計畫書的資料與環評的總掩埋量不符,環團質疑獲利將增加10億元以上。(記者蔡文居攝)
    水保計畫書的資料與環評的總掩埋量不符,環團質疑獲利將增加10億元以上。(記者蔡文居攝)
  • 台南龍崎擁有世界級的白堊泥岩地形,十分完整又漂亮。(記者蔡文居攝)
    台南龍崎擁有世界級的白堊泥岩地形,十分完整又漂亮。(記者蔡文居攝)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學術召集人陳椒華最近取得龍崎案的水保計畫書,她將水保與環評書進行交叉比對,發現環評及水保有多項離譜缺失。陳椒華今天公布這些新事證,要求市府水保計畫應不予核定,並撤銷龍崎歐欣掩埋場開發,重做環評。
陳椒華表示,歐欣公司99年1月定稿的環差報告,二次專案審查日期是98年11月11日、98年9月1日,而水保計畫邊坡穩定資料是99年3、4月才分析,不能硬把後來水保的邊坡穩定資料套入之前的環差,而環評專案會議的邊坡穩定分析資料也沒有提供,其結果也與水保分析結果有出入,當初環差的邊坡穩定分析結果顯有偽造之嫌,整個環評審查太草率。
另外,99年水保計畫也有多項缺失,包括沒有審查會議紀錄、沒有審查技師簽名、沒有依法與原台南縣政府簽約、缺審查意見及結論函,十分離譜,已違反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8條規定。她強烈懷疑水保根本沒有審查。
陳椒華表示,而且水保計畫的資料與環評的總掩埋量不符,環評書為187萬立方公尺,水保書卻是227萬立方公尺,實際掩埋量增加約40萬公噸(立方公尺),以1噸3000元計算,其獲利將增加10億元以上,水保計畫顯有違法不實,原縣府通過水保計畫也有圖利之嫌。
她表示,根據水保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11條規定,環說或環評報告書及審查結論,涉及水土保持部分,未有適當處理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或審定。該案的環評內容與水土保持計畫明顯內容不符,市府應立即撤銷水保計畫。

富駿案「掩埋體邊坡穩定分析」問題大 20180304

富駿案「掩埋體邊坡穩定分析」問題大 20180304

2018年3月2日富駿案環評大會,有高雄市政府官員(環評委員)詢問富駿案的水保計畫、林業用地變更編定及使用分區等通過了嗎? 我心想,這個環委大概年輕沒經驗,難道不知現在還未過,等環評一過,就都全過了!



 富駿案的環評內容爭議非常多,在地居民及多位學者專家力挺協助調查! 從去年12月21日,我提出富駿環評書的附錄5、8、17、7等,依法規要求,需進行掩埋體穩定分析有關的資料涉嫌不實,包括偽造參數,有問題的資料故意縮小到令人看不清楚,這是多麼大膽的作為,然而,環保局、環評委員竟不吭聲!

依環評及水保法規,廢棄物掩埋場需進行"掩埋體穩定分析",由富駿提供的資料,所做的分析剖面,雖然10個,但這10個剖面非常接近,實際可說只有一個剖面,而剖面上,嚴格說,只有非常靠近的4點,富駿以這4點就要計算掩埋安全係數,實在大膽極了!我在環評會議叫環保局要去查可XX公司掩埋場的掩埋體穩定分析是否也是這樣亂來!?

富駿所提掩埋體穩定分析的四個點都位於富駿場區的下邊坡,最高只有85m高,而富駿掩埋高度最高達160m,從85m到160m竟沒有任何剖面的穩定分析。





富駿環評書件的邊坡穩定及掩埋體分析有大錯誤,質疑如下: 
一、沒有輸入正確地下水位資料;二、掩埋高程到160公尺高程,長度六百多公尺的掩埋量體,掩埋體穩定分析竟然只分析一個剖面,4個點,太離譜;三、富駿環評書沒有暴雨的穩定分析就是沒有輸入正確地下水位分析資料。四、沒有導入正確參數進行分析
 

而3月2日當天,富駿技師回答質疑,竟說"沒有做"、又說"其實有做很多剖面",更是亂來!!

這"亂來"還包括沒有輸入水位資料,在環評書及環評會還敢欺騙說水位從60m到108m,但實際對照掩埋體穩定分析資料,根本沒有輸入模擬水位數據,所以安全係數根本不對!

富駿公司提出一個荒謬的掩埋體穩定分析報告,字體很小,從環評專案會議到現在,提出有問題的環評委員被換掉,富駿案的環評資料及審查如此草率,環評委員該好好加油啊!

2018.3.2 我一再對環評委員大聲說: 富駿報告掩埋體分析沒有評估地下水,竟沒有任何環評委員呼應與要求富駿解釋! 這是多麼令人難過呀!

富駿公司要在馬頭山地下水豐沛處造垃圾山,沒有正確及有地下水的掩埋體穩定分析,鄰近居民面對30樓高的垃圾山,驚恐不安不在話下!

富駿場區存在盲斷層、順向坡、砂岩、地下水,邊坡穩定、掩埋體穩定分析非常重要!

環評實在不應耍不合理的遊戲規則,好好的環評搞的烏煙瘴氣、將使人民對政府更失去信心!

富駿案應進入二階環評 20180303

富駿案應進入二階環評  20180303

其實依照現行法規,富駿案應進入二階,雖富駿是104年修法前送審,但依目前調查證據,環評委員可裁決進入二階,說明如下:


馬頭山富駿場址地表水也充沛


依照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8 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
評估,又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19條,有關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
應進入二階環評,重大影響之虞如下:

  (一)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
        與各項地方計畫有衝突及不相容
  (二)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汙染二仁溪、地下水、高屏溪、阿公店水庫
  (三)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非常明顯有重大影響
  (四)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
       
        非常明顯有重大影響

(五)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
        著不利之影響。       

        非常明顯有重大影響

(六)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非常明顯有影響、有地下水、垃圾山倒下來、居民生命財產受威脅
(七)對其他國家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汙染二仁溪、地下水、高屏溪、阿公店水庫、汙染灌溉土地

以上七項,都顯示富駿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環評委員應裁決進二階。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八 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
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
    少於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
    書陳列或揭示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第十九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屬附表二所列開發行為,並
    經委員會審查認定。
二、開發行為不屬附表二所列項目或未達附表二所列規模,但經委員會審
    查環境影響說明書,認定下列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
  (一)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
  (二)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三)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四)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
  (五)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
        著不利之影響。
  (六)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七)對其他國家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開發單位於委員會作成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前,得以書面提出
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附表二-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應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

一、園區之開發

(一)石化工業區面積達五十公頃以上。

(二)其他園區面積達一百公頃以上。

二、道路之開發

(一)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新建。

(二)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延伸工程,長度達三十公里以上。

三、鐵路之開發

(一)高速鐵路新建。

(二)鐵路之開發或延伸工程長度達三十公里以上。

四、大眾捷運系統之開發(不含輕軌)

(一)大眾捷運系統路網新建工程。

(二)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延伸工程,長度達三十公里以上。

五、商港、漁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新建工程。

六、機場跑道新建工程。

七、新增探礦、採礦工程,面積達五十公頃以上。

八、水利工程之開發

(一)水庫工程之新建。

(二)越域引水工程。

九、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或有害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或焚化廠之新建(園區內之開發不在此限)。

十、核能電廠新建或添加機組擴建工程。

十一、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設施之新建。

十二、新建火力電廠、汽電共生廠或自用發電設備,

屬以燃油、燃煤或其他非燃氣燃料發電,裝置容量一百萬瓩以上者。

十三、三百四十五千伏或一百六十一千伏輸電線路架空或地下化線路鋪設長度五十公里以上者。

十四、超高壓變電所新建工程。

十五、水力發電廠,裝置或累積裝置容量五萬瓩以上。

十六、海域築堤排水填土造成陸地面積達五十公頃以上者,或減少自然海岸線長度一公里以上。

十七、新市鎮開發



馬頭山富駿井有「常態(時)水位」, 地下應有含水層 20180303

馬頭山富駿井有「常態(時)水位」
地下應有含水層     20180303


馬頭山富駿場址每口井都有常態(時)水位,水位高程從43m到113m,暴雨水位可到127m!

環評委員並不知道馬頭山有常態(時)水位,因為富駿公司給的資料不完整,2018年3月2日富駿公司在環評會說沒有常態(時)水位,環團自救會說常態(時)水位富駿公司承認地下有水包,又不敢做地電阻調查,3月2日終於又有環評委員說"必須"查清楚"含水層",環評委員認為該釐清地下水,必須釐清是否存在地下水層。

富駿每口井都有常態(時)水位,水位高程從127m到43m,有地下水,會嚴重影響掩埋物的"安全性",攸關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依環評法規,應進入二階環評!

富駿每口井都有常態(時)水位

事實上,富駿公司在地下水調查,並沒有將105年11月到107年2月數據完全呈現,依富駿公司每星期量測一次的地下水位數據作圖,得出的水位升降曲線很清楚呈現存在地下水。

於枯水期少雨時,水位隨著大區域地下水位趨勢穩定下降,而下大雨時,水位除了地表入滲外,大區域的地下水(位)壓也會上升,尤其馬頭山區域,自救會所委託的專家調查報告也顯示富駿場區有盲斷層,尤其F4、AH3井的岩心,很清楚讀出有斷層剪裂帶情形,故合理推論富駿場區有盲斷層,有斷層裂隙下大雨時,地下水可能隨著斷層裂隙往上衝,推測地下水並非只有來自地表的入滲!

3月2日吳義林委員提出地下水由場區外地表入滲到場區內,只提到場外部分入滲,事實上,如果地下水可能由場區內的斷層裂隙往上衝,影響不透水布並導致破裂,將嚴重影響掩埋物的安全。所以,掩埋體的安全分析,存在地下水位,包括常時水位及暴雨水位的模擬非常重要!

由富駿公司從105年11月到107年2月,每星期量測一次的地下水位數據作圖,可了解地下水位的常時低水位,也可了解暴雨時高暴雨水位!

以下就是富駿場區,由水位圖可讀出的常時水位及暴雨水位線!

BH3: 常時低水位 112m,暴雨水位: 122m



BH4: 常時低水位 110m,暴雨水位: 115m


BH8: 常時低水位 98m,暴雨水位: 115m




BH9: 常時低水位 86m,暴雨水位: 87m


F1: 常時低水位 80m,暴雨水位: 127m



F2: 常時低水位 80m,暴雨水位: 115m



F3: 常時低水位 74m,暴雨水位: 77m



F4: 常時低水位 102m,暴雨水位: 104m




AH1: 常時水位 52m,暴雨水位: 55m


AH2: 常時水位 43m,暴雨水位: 54m



AH3: 常時水位 48m,暴雨水位: 57m